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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 十年前没有回收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现在还有法律效率么?

建楼前要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房,然后建楼后,需要用这个建设用地批准书来更换集体土地使用证;由于政府当时并没有回收建设用地批准书,导致现在手头上有一个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一个集体土地使用证,现在的问题是:可不可以将这两个证件同时有效用到同一块土地上?由于这块地面积过大,当时是交了罚款(但罚单无法找到)后才可以得到这个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然后结合这个批准书一起使用,才属于这块地的真正面积。现在村建办和村委会都说那个建房批准书没有法律效率了,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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