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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财产共同共有人共同签……

我和丈夫于1983年5月结婚,2000年3月我们把原位于我名下的房改房(共同共有财产)卖了,再加上我们多年积蓄,在县城内购买了一幢建筑面积208.76平方米,宅地面积214.5平方米的独院房(95年建)。2007年上半年,县城实行旧城改造,县评估机构依“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给我户拆迁房屋产权置换(期房)补偿仅有38万多元(这里面含建安成新价、区位价、成套修正、搬迁补偿费、临时过渡补偿费、附属设施及装璜等),我们得此结果后,身感惊讶,很不满意,多次提出异议,均被置之不理,开发商多次要我们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我们拒绝,后在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我丈夫屈服于行政压力,在没有征得我书面同意并极力反对情况下,同时我也未向开发商交出房屋“两证”,我丈夫于2007年9月4日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产权置换)》。为了此事,搞的我家庭不和,感情破立,2008年4月2日我与丈夫被迫离婚,现拆迁房屋归我和婚生女所有,老家的房屋归丈夫和婚生女所有(价值基本相同)。现在开发商以履行“协议”为由,起诉前夫,5月18日开庭,被他以现在没有处理权为由,给驳回,并请求法院撤销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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