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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甲方单位房屋(房改房)但只双方签定合同,该房产所有权等证书名字仍是甲方所有并转交给乙方

本人甲方单位房屋(房改房)一套于2004年卖给乙方,但只双方签定合同,因县城未具有二手房交易中心等行政机构,所以未过户,该房产所有权等证书名字仍是甲方所有并转交给乙方,后因单位拆迁,其补偿费高于甲方当时买于乙方的价格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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