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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宅基地房子继承

我在浙江老家农村有二间房子,是我父亲祖上传下来的宅基地房子。因我们都在上海,原由我哥哥居住,父亲和哥哥已经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去世。该房子因建造水库搬迁过一次,哥哥当时有病,父亲在上海,我和姐姐在外地,大队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我和一个姐姐现在上海,还有一继母,她和我父亲没有子女。 现在浙江新农村建设,这二间房子划入新建范围,请问:新建的房子继母有份吗? 另外我哥哥当时有精神病,嫂子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带了年幼的侄女侄子另外嫁人,而且改了姓,现在侄女侄子已经四十多岁了,有联系,请问:新建的房子侄女侄子有份吗? 新建的宅基地房子继承,请问有什么政策?新建的房子应该由谁来继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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