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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安置补偿问题

我的一个朋友是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在上世纪90年代在市城乡规划建设(允许城镇居民进入集体土地建住房)前提下,在市郊集体土地上建房。现面临征地拆迁,因当时的历史原因故在征迁安置上与镇政府人员就安置补偿问题出现了不同意见。现请教帮忙解答:在上个世纪90年代(1993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1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1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以及,1986年6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一规定,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时予以了保留。1991年2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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