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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一处房产。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房子的户主还是奶奶的名字,现在想把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我的。

我的爷爷奶奶去世了,留下一处房产。爷爷奶奶在世时,我们一家三口和二老住在一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我还有一个叔叔和一个姑姑。二老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房子的户主还是奶奶的名字,没有办理更名,现在想把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我的。应该怎样做?在二老去世前,叔叔和我的父亲曾立下字据,说叔叔不和父亲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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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根据《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以及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规定,结合你的描述,首先应当由你奶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你奶奶的配偶即你爷爷,你奶奶的父母(假设健在),你奶奶的子女(包括你爸爸)等继承。 如果你所称姊妹是奶奶的姊妹,而你是你奶奶的直系孙辈,则不存在由你奶奶姊妹继承的情况,因为这个时候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 建议你电话咨询,以便律师了解清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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