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产网 > 合肥房产问答 > 合肥其他 > 合肥法律纠纷 > 现涉及拆迁赔偿。我父亲于1954年再婚和继母生下后面5个子女,父亲去世时没有遗嘱

现涉及拆迁赔偿。我父亲于1954年再婚和继母生下后面5个子女,父亲去世时没有遗嘱

我的父亲于1999年1月4日去世,留下一处老祖屋,现涉及拆迁赔偿。我们一共有8个子女,我是老大,老二,老三和我,是我父亲的原配及我母亲所生,我母亲于1951年去世,我父亲于1954年再婚和继母生下后面5个子女,继母于1984年去世。父亲去世时没有遗嘱,祖屋于1938年购买,房产证于1952年办理至今仍是我父亲的名字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o****3 热心网友

    1、遗嘱只能指定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中的任何一人继承,也可指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人继承。如果指定继承人之外的那是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就你说的情况,你爷爷去世后,如果你奶奶仍在,应当将财产分出一半归你奶奶所有,另一半再按有效的遗嘱继承,如果遗嘱无效就按法定继承处理。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