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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房地产签约购房合同,合同内容归定于4月10日,我想委托律师帮我全全处理

我于3月11,在宁波**房地产签约购房合同,合同签定后即交5万元订金。合同内容归定于4月10日,我交首付,然后甲方(卖房人)给予我房产证及购房相关资料,可是。截止今日尚未达成协议。请问,在此等情况下,我可否要求甲方履行违约协议内容,并交5万元违约金!如果可以,我想委托律师帮我全全处理,请速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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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 热心网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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