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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我父亲买了邻村的房子,还给出具了房产证明。卖方的儿子告协议无效,要求要回房子。

93年我父亲买了邻村的房子,买卖双方有协议,且村委会成员都签了字,还给出具了房产证明。97年村里宅基地登记是我父亲的名字。08年村里拆迁,卖方的儿子告协议无效,要求要回房子。(注:我父亲当时是农民户口),中间又一次想迁入邻村,当时户口已经冻结,不让迁入。这种情况我父亲赢的可能行有多大,我们又能得到什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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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 热心网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暗地里交易,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从表面看来,购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所以,在此建议各位想要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朋友们,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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