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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商品房契税退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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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契税缴纳审批事项 (一)契税征收的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二)契税减免的对象及适用范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以下简称单位契税减免); 2、城镇职工按规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按照规定缴纳契税(以下简称房改房契税减免); 3、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房屋权属并经外交部确认的。 7、国家规定的其他契税减免范围。 此外,《条例》还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条例》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税款。 二 契税征收、减免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2号)第九条规定“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05年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具体标准的批复(洪府厅字[2005]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5号) 三 契税征收、减免所需资料 (一)契税申报、缴纳所需资料。 1、土地契税缴纳: (1)土地出让: ① 合同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 国有土地(净地)价格或评估报告; ③ 属历史遗留问题的应提供政府、土地部门有关文件; ④ 土地部门开出的业务联系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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