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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吗?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服装厂以中鑫商城为名来骗人签合同。骗取了50多家商户100多万的租金.商场商户多次到区政府上访末果.至今无人管.2009年2月商场租户迫于无奈将中鑫商城起诉到平桥区人民法院,而平桥区人民法院却不受理,理由是中鑫商城没有工商登记不存在。合同是商场招租,合同主体也是中鑫商城,可中鑫商城却没工商登记不存在,最后只能将平桥区服装厂告上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当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即主体不适格时,则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自然人,或法人超出其权利范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平桥区服装厂以中鑫商城的名义签合同,可商场没菅业执照主体不合法,而且平桥区服装厂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2条和49条,超出了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退还商户的全部租金.可法院一二审受理后都对原告提出的证据置之不理,另外二审判决书上说我没有证据证明平桥区服装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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