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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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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物权法》实施之前,依据我国法律之规定,我国房地产的概念仅仅是指城镇规划区内建造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广大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直到《物权法》颁布,才正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同样的用益物权。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专属性和流通限制性仍然没有突破,简言之,农村房屋的转让对象只能转让给同一集体组织的成员,如果不是同一集体组织成员,哪怕是村民之间的转让,也无法获得法律的保障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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