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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买房贷款担保人,我该不该承担这个风险?

有个同学,要贷款买房,找我当经济担保人。他让我填写“借款保证人收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表格,还有“公积金贷款准备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单身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1)我觉得后者不是我该填写的,他说把“公积金贷款准备资料”改成“担保人公积金贷款准备资料”即可。这是用我的住房公积金做担保吗?做这个担保人,在他偿还完毕之前,我还能用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了吗?(2)我是今年刚工作的,2月份转正,有担保资格吗? (3)听说,贷款买房应该由单位做担保人。他说户口不在本地,需要找固定收入的经济担保人。是这样吗?他的单位不能做经济担保人吗?(4)如果我做了经济担保人,在他无力偿还债务时,我需要承担偿多大责任呢?贷款买的房子,是不是已经作为抵押了呢?要是这样,担保人的责任有多大呢?我感到很困惑,该不该给他做这个经济担保人呢?这里面有什么说道啊? 请各位不吝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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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人无力偿还房贷,担保人应承担偿还责任:贷款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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