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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有土地承包证书,成为非农户。不给我家。不能得到土地补偿款。请问律师我该怎么上诉?

1998年我家4口人有承包地5.5亩,并发有土地承包证书,2003年全家人的户口先后从所在地的村全部迁到沭阳县沭城镇,成为非农户。2010年我家有1.85亩土地被国道改线征用,土地补偿款3万多元在村委会村账户上,不给我家。村委会的原因是说我家的户口全面迁走,不能得到土地补偿款。因此2010年12月我家起诉村委会,要到得到补偿款。2012年3月13日县法院以“因双方原告是否具有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发生争议,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不是人民法院处理范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请问律师我该怎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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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热心网友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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