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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显失公平房屋出租违约等问题

      我在非典温疫后的2005年出租的门面房。租期9年.现正在履约中.约定违约金是30万元。租金每平米80多元.而现在的房租按市场平均价是200元左右.因此我向承租人提出涨房租。最低每平米150元。但他给我每平米涨4元钱。也就是每平米90多元不到100元.因此双方僵持不下。对方说我‘违约’要给他违约金65万元而终止合同。.我却认为。涨价是合情合理。市场价与现行价相差100元以上。显失公平.退一万步说是我违约.也只能是合同约定的30万元.而65万元是没有依据的。.      我现在要问的是:主张的显失公平是否成立?如果是我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是否可行?对方提出的金额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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