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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怎样算失职-本人在饭店从事会计工作半年。没有交保险。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已离职3个

本人在饭店从事会计工作半年。没有交保险。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已离职3个多月。而且是本人主动辞职。饭店还拖欠我11月份将近半个月工资和12月份半个月工作。现以我工作不到位为由拒绝支付。我可以投诉他吗。我接手会计工作的时候没有人与我交接。现在出现记账错误。是否能够认定错都在我?是否能认定我工作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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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5 热心网友

    《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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