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母亲无能力购买房改房,通过公证处公证,将房屋赠与女儿,想要回房屋,这套房屋能归还我母亲吗?
因母亲无能力购买房改房,在没有其他子女同意下,通过公证处公证,将房屋赠与女儿,现母亲与女儿性格脾气不合,想要回房屋,这套房屋能归还我母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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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载明,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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