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个人所得税二手房个人所得税有一种收税方法是按照核定征收率1%执行,即按照购买总价的1%来征收,(中山)
二手房个人所得税有一种收税方法是按照核定征收率1%执行,即按照购买总价的1%来征收,北京等很多地方是这样做的。为什么中山要按照3%来收?为什么?有什么法律依据?请公务员有一点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要总是给一个链接。 如果没有合理解释,我想提起诉讼,但是起诉谁呢?谁是作出这一不合理规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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