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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团购房并非对方单位集资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等)机会成本这些怎么算哦.想

事情描述:09年花一万元从甲方(卖方)手中购得了对方团购房名额(此名额为对方单位与开发商进行的对方单位员工团购,但团购房并非对方单位集资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等),签有协议.对方也打了1万元名额转让费的收条.交团购房订金是我交的.收据上是甲方的名字.现我手中的证据有《团购房名额转让协议》(由我和甲方签字按手印的),1万元转让费的收条.和团购房开发商开出的订金收据.现在甲方想违约,不愿把名额转让给我了。准备这周六和甲方协商此事转让协议上签有若甲方违约的话按购房订金和转让费双倍陪付乙方(我).其他就无陪偿条款了.现在问题是由于购的这名额后错过了买房的时候.为此事我错失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这些怎么算哦.想请问律师:除了按协议要求甲方双倍陪偿外,我还有无理由要求对方陪偿此事对我造成的损失?还有就是我能坚持要对方继续执行协议吗?这个损失法院支持吗??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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