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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 关于苏州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求解释

各位领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先行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请问2002年是否有相关规定,依据什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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