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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并不知道房产拿给丁抵押)按2分钱利息计算,借款时间一年,不久丙在报纸上做了房产证遗失声明

甲是丙的儿子,甲与丁借14万,甲用丙的房产作抵押,甲与丁并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有甲的父亲丙和其兄长签名作担保,当时是通过镇级司法见证,但丙的签名不是在现场签的,后来丙说:“协议书的签名不是他签的,并说房产证是放在他的儿子甲保管,他并不知道房产拿给丁抵押),按2分钱利息计算,借款时间一年,后还款时间已到期,丁向甲追债,甲回避不见丁,不久丙在报纸上做了房产证遗失声明,后来丁起诉甲和丙并要求偿还其14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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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 热心网友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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