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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在江宁购买一套商品房。于2005年6月收房。7月开始装修,并维修过了。

2004年10月在江宁购买一套商品房。于2005年6月收房。7月开始装修,在8月底发现卫生间和南房间飘窗漏水,后找开发商协商解决,对方迟迟不予解决,诉讼至法院。法官调解:开发商自愿补偿一千余元。并约定:卫生间下水管修复、门窗套更换和飘窗防水由我们自行解决。后我们请人重新做了处理,并维修过了。今年6月,再次发现飘窗漏水。投诉到区房屋质检站,来看后说是飘窗安装时,发泡剂没打造成的渗漏。但开发商以法院的调解书为由,说已给过钱,他们不再负责。质检站也帮着开发商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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