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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能否申请法院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我公司代理销售山东某公司的装载机,期间,该公司业务员对我说:另一销售商处存有一台装载机,暂时调到我处销售,不能销售重新开回去,我表示同意。车开到我处后,我给另一销售商出具证明,内容是:收到装载机一台,没有工具、合格证、说明书。随后,我公司于山东某公司对账时,发现对账表时,发现对账表中有该装载机的价款。我不同意,业务员说:车在你处,暂时列到你公司应付,若车开走,再将车款调到另一销售商处。于是,我们就在对账表上加盖了公章。由于山东某公司与另一销售商发生矛盾,另一销售商趁我不备,将该台装载机强行开走,我向他追要,他拿出我写的收到条不予归还。现在,山东某公司凭对账表起诉向我追要该车款,一审我败诉后,上诉到二审法院。     请问:二审期间能否申请法院追加另一销售商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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