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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关于商品房买卖的事想向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指出,问:开发商这算违约合同需负什么责任吗?

律师,您好!我有关于商品房买卖的事想向您咨询一下。我在2008年9月10号买了一套复式房价为314338元的预售商品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指出,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3月31日前要通过‘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交付买方使用。3月31日前我收到交楼通知单前去验楼(是交付毛坯房,32万房价是开发商包装修的)。从购房至今足有一年多房屋还没装修好交付我使用,我电话咨询售楼处,售楼负责人总以一句‘快了’敷衍了事,还说他们公司从不会跟客户签交楼日期。律师,我想问:开发商这算违约合同需负什么责任吗?我可以以此要求退房吗?望律师能给我解答一些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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