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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后的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朋友与别人合作做工程没有资金在2007年12月18日向我借款,承诺半年肯定归还;到期后我多次索要无果,工程结束后他们拿到工程款,仍然不肯还款。无奈我于2009年12月30日向法院起诉,法院与2010年3月3日做出判决:借款240000元,利息105200元,合计3452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前我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债务人在挂靠单位已到期的债务工程款,要求其挂靠单位义务人协助执行。然而在此期间债务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其挂靠单位义务人又多次利用不当手段给付债务人到期工程款;法院要追究协助执行单位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协助执行单位义务人无奈承诺了由其带债务人偿还债务,时间在2011年4月底和2011年10月底前分两次还清债务,每次185000元,为此在法院的组织下,协助执行单位义务人和我在2011年4月8日就此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然而协助执行单位义务人拖到2011年5月19日归还了141152元,2011年10月18日归还了4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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