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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协议-2005年2月,根据某单位(以下简称KG)关于建盖职工住宅的通知,通知房价暂定

2005年2月,根据某单位(以下简称KG)关于建盖职工住宅的通知,通知房价暂定为1800元平方米,且同意职工转让,为此,本人与KG的一职工(以下简称W)签订了《KG统建别墅转让协议》,向W支付了85000元的转让费,受让了W名下的单位集资统建别墅,本人同时向KG支付了房价的30%的首付款162000元。由于土地办证、规划以及开发商等原因,统建别墅一直没有建,W和KG均未退还本人转让费和购房费。 2009年1月KG通知,关于团购住房交款的通知,房价上调至3350元平方米,同时提出三套方案供职工自愿选择,一是按3350元平方米的价格继续要房屋;二是将房屋指标退还开发商,由开发商支付90000元的回购费;三是将房屋指标退还给KG的三产单位,由其支付30000元的回购费,本人向W提出由其退还本人85000元的转让费,由W将指标退还开发商,W以没钱为由,不同意退还转让费。由于房价太高,本人无力承担继续要房的费用,只好选择将指标退还开发商,但开发商要等房屋销售后才退还回购费,为此,本人与W签订了《统建别墅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只将2005年就交纳的162000元的房款以及3年的利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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