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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单位,房产纠纷-      谭某于某公司工作,199X年分配得工单位。于1999年职工单位转为房

      谭某于某公司工作,199X年分配得工单位。于1999年职工单位转为房改房要求职工出资购买。谭某于1995年去世,直系有亲属:老婆李某;3个大儿子(以下简称:男1,男2,男3);3个女儿(以下简称:女1,女2,女3)6兄弟姊妹。男1大儿子一直未婚居住于职工单位内。男2,男3与父母一起租屋居住,其余女儿均已嫁。       房改房申请需要出资8000元才能购得房产资格,男3打算出资全额购得房改房产居住权,但由于当时只能用遗孀名买,所以房产证最后使用名字是李某。男3出资全额8000元(男3堂兄弟谭某城作证),男1因未婚一直居住在单位内,一直拿了兄弟男3的钱去申请购买房改房。       现今,(男1未婚已故),(男2离婚育有一子已故),(男3已婚有一子一女),(女1已婚育有一子夫妻已故),(女2离婚),(女3已婚育有一子)。       男3希望争取会当初出钱购买的权益,再分配卖出房产的金额。男3希望为自己争取回属于自己的最大利益。 问: 1、这样能争取回自己的利益嘛?? 2、已故亲属是否具备房产权益,(能否子女代领等)??? 3、法律对于以上案例如何划分房产分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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