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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欣花园 房屋面积增大 怎么办??[西安]

前段时间去咨询百欣花园 80平米的房子,但是前天去销售人员说“房屋面积大了,80的已经成了91的”      按照《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坚持以中小套型为主,经济适用住房以小区为单位户均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大套型不得超过总套数15%。高层建筑套型建筑面积可酌情浮动,但上浮的幅度不得超过6%。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的有关规定。 这样变动合理吗? 还有经适房现在限价多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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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3 热心网友

                   您好!对您的咨询回复如下: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其中限定套型面积按照《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以小区为单位户均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即只要项目以小区为单位户均套型建筑面积、最大套型建筑面积、大套型比例符合以上要求,对于具体户型的建筑面积没有特别限定。     如果开发商前期宣传的面积如果与预售证上的面积有出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出现面积差异,面积误差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目前销售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3000-35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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