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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赔偿法 巴南区扩建公路征用土地赔偿法

巴南区扩建公路征用土地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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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0]8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O年九月十一日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一、高等级公路、铁路是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是社会的公益事业。为确保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用地,加快我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市建设用地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用于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青苗及附作物补偿等适用本规定。三、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工作是政府行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四、集体土地征用后,所剩耕地面积(确权发证数)人均粮地0.5亩以上或菜地0.4亩以上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不转为非农业人口,只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按《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低限执行。菜地及粮食制种地和专用鱼池补偿标准同于一般耕地。如被占地人员要求转为非农业人口,只办“农转非”户口,不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人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五、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所剩耕地面积(确权发证数)人均粮地不足0.5亩或菜地不足0.4亩的,应将被征地人员转为非农业人口并相应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人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下称农转非)。其计算标准为: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人均耕地数量等于确权发证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下同)等于应农转非数量。征用非耕地,只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其标准为按耕地土地补偿费的13支付。青苗费、构筑物、房屋补偿费标准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下同)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六、征占用国有森林地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及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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