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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村里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合法吗?

事情是这样的。村里于2012年3月以重新建造村委会为名征购我家的水田一亩6分9厘地,作为农土地就是命根子,这地我一直都不答应卖掉的。我家兄妹姐弟5人,老母亲已经年近80岁,大哥很早以前就分开另过,一辈子做建筑工落下腰疾,大嫂糖尿病子宫肿瘤。。。无暇自顾。小哥2年前病逝,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小嫂常年在外打工一双儿女相依为命。大姐嫁在邻镇,家境也不好。我和妹妹远嫁外省。按当年分家的协议,现在卖的地是母亲和我还有小妹我们母女三人的,由于我与妹妹都远嫁外省之后又迁走了户口,村干部说卖不卖是我母亲才有权利,母亲是个没读过一天书的农村妇女,也穷了一辈子,加上受了村里一些人的影响,吵着要卖掉土地,无奈之下我回了一趟老家,说什么都不答应卖地,母亲闹着寻死觅活。后来老村长劝我,说我们一个个都走远了,照顾不到老人,把地卖给村里,村里也会看在这地的份上,对你妈妈额外照顾的。再者支持地方建设,造福子孙后代也是一件功德事。就这样我才跟村长松口签署了买卖土地的协议。可是,事情不到半年,村里征购我家的土地的那一片地方被国家例如建设街道规划,就这一条,我明白了村干部事先知道国家政策,连哄带骗让我签了土地买卖协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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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1 热心网友

    1、土地不允许买卖,买卖土地行为是违法的,因此,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2、买卖土地,实质上买卖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而我国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所以买卖土地行为是违法的。3、就所介绍案情分析,本案实质上并不是买卖土地,本案在实质上应当是自愿交回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本案没有这一程序,没有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因此交回承包地行为违法。同时,发包方(村委会)收回承包地后,建设了办公楼,这属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了土地的用途,也是违法的,因此,不管是土地买卖行为,还是自愿交回土地行为,还是集体收回土地行为,都是违法的。这样,权利人就可以依法再要回土地。4、要回土地的具体方式可以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无效,返还承包地,也可以同时向当地国土资源局、规划主管部门书面请求履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定职责。两个程序同时进行,效果可能会更好些。5、至于低保问题,村委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地承包的期限为: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至50年,林地一般为30至70年。上述期限届满,农地承包权消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简称农地承包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的特有概念,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产物。传统民法上,与农地承包权制度最为接摈是永佃权制度。所谓永佃权,是指支付佃租,长期或永久地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权。虽然永佃权与农地承包权的设立目的都是进行农业生产,但二者在设立的基础、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收益分配的性质及存续期限等许多方面存在差异。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是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的社会,人们往往将永佃权与封建剥削关系相联系,因此制定物权法不宜采纳永佃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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