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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未签书面协议,的经济适用房。我们交款后已形成事实合同,我们已经购买了长期使用权

我们27户人家是原昆明冶炼厂现云南*-**公司的职工,多数人已经退休,工龄均在20-40年间。原昆明冶炼厂一直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属云南冶金厅管辖,1999年破产后改为云南新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仍为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云南冶金厅)的全资子公司,职工身份未转换。 原来由于单位建盖职工住房的速度非常慢,在职工住房方面欠账非常大,所以我们27户职工均未分到配套住房,也为得到过住房补贴之类的任何补偿。2005年单位在原单身宿舍的基础上将一栋旧房改造成每套86 M2的配套房,按工龄等因素计分,三榜定案分给我们居住。房屋改造费全部由我们出,平均每户交款3万元。单位口头承诺我们有长期使用权,可以由子孙后代继承,但由于政策原因办不了房产证,不能对外转让。当时未签书面协议,收款收据记载为 交:单身宿舍住房改造款。我们也不需交房租。 现单位要将我们的住房拆除建盖经济适用房,对我们只退还原来的房屋改造款及经评估的装修费,再让我们重新购买80 M2 的经济适用房。 我们认为单位不妥,我们认为: 1、从产权看,我们交款后已形成事实合同,已完成交易,至少有共同产权。从单位人的角度看,单位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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