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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一套二手房,我认为既然有约定,就不能收回使用权,不知此事在法律上有什么说法

我购买一套二手房,原房主跟开发商有约定《主屋后院墙由甲方在乙方进屋前砌好交给乙方使用》。此合同是1997年10月18号签的,我们一直使用至今。现在甲方说;原来只是给你使用,现在我要收回使用权,并在院内放了物品。我认为既然有约定,就不能收回使用权,不知此事在法律上有什么说法,特向您请教,恳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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