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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祖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內,~土地使用者~ 這樣{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人是香港人,家父早年去世,遺下村屋本人已到区土地档案馆查核,证实祖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內,~土地使用者~ 那欄上, 有家父,長子和次子三人姓名,這樣便與{房屋所有权证}內,~所有权人~ 那欄上姓名只有家父一人姓名,有差別,家父已去世十多年, 現在長子想辦继承祖屋手續,次子想辦放棄继承,是否要辦一份公证, 证明次子放棄继承, 這樣{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內便餘下家父和長子姓名, 再由長子辦继承祖屋手續, 這樣是否可行?做次子放棄继承步驟, 是否會涉及贈送步驟? 是否要纳税? 具体步驟是什么?到那处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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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勇 热心网友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土地没有所有权。而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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