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的房屋契约
A1958年3月与B签订房连地买卖契约,占地520平方米(经县民政科核准、盖章),1958年3月27日交付地契税,90年代经土地部门批准给5个儿子分别建房,占地238.41平方米。现在剩余的那281.59平方米土地性质怎么确定?之前的契约有效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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