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再问国土局这些登记资料可否查询?
网友你好,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目前,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6.1.2的规定,对于上述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我中心只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谢谢!回复收悉,谢谢!另想进一步了解,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主体是谁?谁对这个主体申请的范围进行监督?业主如何才能查询这些登记事项?需要什么手续?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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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目前,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如需查询上述登记事项,可由业委会开具介绍信,持本人身份证明至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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