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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村的土地被征用,不予分配土地补偿金给我和我女儿,请问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于2009年嫁入鄂州市葛店镇姚湖村,出生于**镇乌石村,于2002年考入**大学就读,由于学校学籍管理的需要,当时把户口迁入学校。2006年毕业,由于没有找到工作,将户口迁回原籍(江西省农业户口),去年结婚后,将户口从江西迁入湖北鄂州葛店姚湖村。去年,我生有一女,女儿的户口也是湖北鄂州葛店姚湖村(湖北省农业户口,后附户口复印件和岱庙派出所出示的证明),今年我村的土地被征用,村民以我曾读过大学为由,不予分配土地补偿金给我和我女儿,请问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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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b 热心网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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