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为划拨性质,现在缴交土地出让金怎么计算?[厦门]
土地为划拨性质,现在打算办理过户缴交土地出让金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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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知道您具体属于哪种性质的房屋权属,根据《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厦府办(2007)315号)文件,土地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土地出让金缴交规定为: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在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上建设并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可以直接上市交易,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并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年限:土地房屋权证已记载土地使用年限的,按权证内记载的期限出让。土地房屋权证未记载土地使用年限的,按以下时间起算。 (一)个人房屋被拆迁取得的拆迁住宅安置房。该房产转让时,按合同成交价的4%(如合同成交价低于我市三级市场指导价,则按三级市场指导价或评估价的4%)向买受人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从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二)个人在划拨土地上的自建私房住宅。该房产转让时,按合同成交价的8%(如合同成交价低于我市三级市场指导价,则按三级市场指导价或评估价的8%)向买受人收取。 土地使用年限:房屋建成时间在1990年以前的,从1990年5月19日起算;房屋建成时间在1990年1月1日后的,从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三)个人或单位购买1990年5月19日之前市政府批准的划拨商品房(不含商业、旅馆)和购买1999年12月29日前房管所以当时商品房价格出售集资翻改建的住宅。该房产转让时,按其分摊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收取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期限:属于划拨商品房的,从1990年5月19日起算。属于房管所集资翻改建的,从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四)个人购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房改安置房、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等政策性用房。该房产转让或抵押时,按合同成交价1%(如合同成交价低于我市三级市场指导价,则按三级市场指导价或评估价的1%)向买受人或抵押人收取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年限:从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五)单位经房改部门批准按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按售房款总额的15%向售房单位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从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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