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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去年向一房地产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已逾期交房超过三月之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

尊敬的律师: 我与去年向一房地产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于2005年5月签订了有效合同,合同约定于2006年4月30日前交房,事已至今,已逾期交房超过三月之多,房产公司同意退房,并归还已付款。可他们竞然提出:此房屋房管局早已登记,如退房得按二手房处理,必须交税收。请问律师:这事合情合理吗?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未交房的房屋怎么能按二手房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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