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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强制执行问题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龙民初字第74号 原告辽源市青年科技城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雪松,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晓平,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亮亮,男,1986年5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辽源市龙山区站前街2委6组。身份号码:220402198605043014 被告冯雯雯,女,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辽源市龙山区站前街2委6组.身份号码:220402198409133220. 原告辽源市青年科技城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亮亮、冯雯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二被告承租原告卖场A座二层D210号商铺,每月租金1650.00元,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末。合同到期后,原告未与被告续签合同。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腾迁,给付拖欠租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冯亮亮、冯雯雯于2014年5月末前将承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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