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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享受了保障性租赁房,就不能拿住房货币化补贴”[厦门]

我们是一群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前面“呼叫中心”有回复说,“享受了租赁房,就不能拿住房货币化补贴”。理由是“住房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对此,我们有疑问: 1。该解释依据何在? 我们注意到,这在《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包括公务员的办法)、《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问题解答》等规定中均未提及货币化补贴之事。 请问贵局是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规定得出“享受了租赁房就不能拿住房货币化补贴”的结论? 如果法律有明文,即使法律是错误的,我们小老百姓也无话可说。如果没有,这一解释从何而来?算不算有意提高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土政策”? 2。“享受了租赁房,就不能拿住房货币化补贴”,具体怎么操作?具体规定在哪里? 货币化补贴是按面积(平方米)算的,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按月扣,计算标准不同。请问二者之间将如何折算? 或者说,只要我享受了保障性租赁房(哪怕我只租了一个月),那么我就永远不能再拿货币化补贴了?(永世不得翻身?) 还是说,只要我退租,那就能拿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了吗? 3。“享受了租赁房,就不能拿住房货币化补贴”,是不合理的。 保障性住房本为一项惠民政策,但是,这个做法大大提高保障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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