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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住宅用地就不能参与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厦门]

自用地建房因省道建设被征用,政府另从村里划拨一块土地给予重建(已办土地使用证)。现村里开发征用土地,在发补偿款时村干部以划拨地是集体财产已被个人所占,要少发了等同划拨地面积的补偿款。想咨询一下:村干部的做法是合法的吗?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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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5 热心网友

    根据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发放,凡村民代表大会已作出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村民代表大会未做决定的,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含办理养老保险费用)发放给被征地村民或股份量化到个人;余下的30%补偿费,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具体使用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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