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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落实宅基地拆迁安置及补偿的申请_温州

关于要求落实宅基地拆迁安置及补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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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国进为岩坦镇溪一村村民,是戴寿对、叶可蕊夫妇的儿子。2005年,41省道三期改建工程通过溪一村,需征用戴寿对火烧宅基地53.1平方米。由于在征用前,戴寿对的火烧宅基上的简易棚已被火烧毁,且长期处于荒废和失管状态。根据永政发〔2005〕29号文件规定,该类情况可以按照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不予安排宅基地。根据文件规定,41省道三期改建工程指挥部于2005年对该处火烧宅基地进行了实地测量登记,测量结果为占地面积53.1平方米,根据文件规定,对该处火烧宅基地的补偿额度为3452元。该补偿标准已经申请人及父母认可,申请人也已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41省道指挥部随后把补偿款汇到溪一村村委会。期间,村干部已经多次催促戴寿对领取,但戴寿对一直没有领取。乡镇区划调整后,岩坦镇也多次就此事和申请人及村委会进行沟通,村委会表示申请人可随时到村里领取补偿款,但申请人却要求按照现在的市场价进行补偿,并要求安置宅基地。根据调查实事,现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回复如下:一、信访人申请安置53.1平方米宅基地的要求,根据永政发〔2005〕29号文件规定,没有政策依据。二、信访人要求村里支付3452元补偿款的要求,可以随时到村委会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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