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北京
我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公司成立30日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公司是98年成立的)现在我们想建立住房公积金,请问是否需要补缴往年的?如果需要,要补缴到哪一年?依据哪个法律法规?如果不补缴,会有什么惩罚措施?惩罚措施的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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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可以按照就近和便利的原则,选择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任意一家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开户手续,管理部的联系电话和地址你可以在网站首页“业务网点一览表”中查找。 2、对于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是应当为职工进行补缴的。 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从99年4月开始强制执行的(国务院1999年3月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4、具体执法政策,建议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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