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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拒绝交房被判决的赔偿应当如何计算

我在三亚购有一套住宅,开发商违约拒交房.业经一审二审判决,我胜诉.现申请执行.2010年8月20日,一审判决要点:开发商在限期内交房、承付违约金93470.88元;特别标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民诉法229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1年4月底二审终判维持原判。2011年9月中旬,我在申请执行时,立案庭告知只能按违约金计付债务利息。我认为:开发商至今没有交房给我。我已交购房款62万余元。实际占用我的购房款。债务利息是否应从一审判决生效限期起至实际履行时为止,按购房总价款加上违约金合并计算。衷心感谢贵系统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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