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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天津市宅基地土地确权是怎么样的 啊?

最近听说宅基地土地确权的事情,想问一下天津市宅基地土地确权是怎么回事啊,麻烦你懂得人解释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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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关于房屋范围超过宅基地准予登记范围的处理  房屋登记与宅基地准予登记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是房地一体的原则。当事人如申请对地上房屋进行登记,则需先行明确准予登记的宅基地范围,对于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超出准予登记面积的,应以权利人指认范围为基础,原则上保持主房的完整,在宗地图上虚线标注宅基地超占部分范围。  二是以房确地原则。围绕主房范围确定宅基地登记范围。对于整个房屋已全部划入准予登记范围,但因基底占地界限超过宅基地准予登记界限的,具备权属来源材料或已按规定出具相关确认证明的,可对该房屋进行登记,超出部分房屋用虚线标注,证书记事栏注记:房屋面积××平方米,对于其中位于准予登记用地范围内房屋面积××平方米予以登记”;对于指认宅基地超占范围时故意将房屋大部分划在准予登记范围外,并要求登记房屋的,整个房屋不予登记。  对于房屋基地占地范围超出宅基地准予登记范围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通过分户的方法来扩大宅基地准予登记的范围,从而实现拟登记房屋的完整;对于通过分户也无法解决的,按照上述方法处理。 九、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与后期管理的衔接  《规定》明确了对于实际占用范围超出批准范围,准予登记范围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房屋面积,准予登记宅基地范围内房屋面积等相关注记事项,为确权登记结果与后期宅基地管理政策的衔接打好基础,为后期管理提供数据上的方便。对于实际占用宅基地面积超批准面积或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或是房屋超出准予登记用地范围的,在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等处分时,应当明确整体处置,转移登记及抵押权实现时应当先对超出部分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应的登记。有关政策未明确如何处理的,在转移登记或抵押权实现时按原发证情况继续注记(建议)。十、关于宅基地分户标准的确定  “户”的认定是全国宅基地登记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于解决“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户”的认定标准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个地方认定的方法也不相同,我市在出台《规定》对“户”进行规定时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让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的原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规定作为确定的最低标准;二是城乡统一的原则,参照限购时对“户”的认定标准确定;三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在2013至2014年到各区县国土分局调研时,各区县对户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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