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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房主200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想起诉房主,请问法律支持吗?最多赔偿我多少违约金?

我和房主200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0年。每年6000.没有违约金。现在2010年房主把房屋出售,造成无法续租。我和房主协商后又住了8个月。这8个月没有收房租。现在我搬了出来,想起诉房主,请问法律支持吗?最多赔偿我多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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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未续签合同并不代表双方没有合同,只是双方租赁期限不定期而已,至于其它条款,双方仍应继续履行,事实上双方也是这样实际履行的。《合同法》第125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从合同的目的来看,为了更有利于双方的合同履行,避免双方产生不当的损失,如双方没有补充协议,除期限变更为不定期外,其它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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