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松江御上海青橙7号楼与其他3幢楼电费不同问题,求解决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查看我们的申诉! 2016年7月,我们购买了由“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办公用房,位于松江区谷阳北路2501弄的“御上海青橙”,该小区共有4幢办公用房,分别为2号、3号、4号和7号楼。目前交房后,开发商提出7号楼的电费由物业统一收取,采取预先充费的方式。开发商在售卖7号楼时,并未明确告知购房者同为商业用地的4幢办公用房中,7号楼的电价与其余3幢电价不同,且远远高于同期交房的3幢楼。开发商在销售该楼盘时,还诱导购房者“商业用电将会改为居民用电”的观点,开发商存在明显的欺瞒。 经购房者调查,2号、3号和4号楼电费收取采用分段收费,非夏季,峰1.019元 度,谷0.489元度;夏季,峰1.054元 度,谷0.524元度。月消费后凭供电单位的账单支付,而7号楼电费不分段收费,统一为1.3元度,在物业预充费,购房者无法控制用电量,随时出现停电状况。 目前开发商给出了解释,一是“7号楼为高压供电,其他3幢为低压供电”,二是“7号楼销售价格低于其他3幢”,我们所有购房者不同意开发商的理由。电力公司对商业项目供电方式不同这本身与购房者没有直接关系,这不是同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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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电价与其他3幢电价不同,远远高出同期交房的3幢楼,认为开发商存在明显的欺瞒,您要求7号办公用房应该与相邻的3幢楼一样电价和缴费方式的信访事项收悉。经调查,我们掌握的实际情况与你们反映的电价差异和缴费方式情况相同,据了解,房产开发商已向供电部门提交改造申请,我们将持续跟踪督促。 该事项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建议您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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