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家补偿1991年----2001年的土地费,我的土地呢?我手里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我在1994年土地被国家征用,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1997年参军到西安,2000年转业2001年7月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拥兵政策》安置到厂里签了3合同。现在已经在外务工。现在国家补偿1991年----2001年的土地费,却被告知我享受了安置,没有土地赔偿补偿。我郁闷,我的土地呢?我手里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这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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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分配对象: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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