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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因国家政策,的名义购买了一套3居室房屋,老太太的孙子是否有权阻止卖房继续履行之前的协议?

一个房产争议官司,该房屋是由拆迁后回迁房,拆迁前房屋是三女儿一直居住(房管局公房),拆迁后因国家政策,三女儿以其母(老太太)的名义购买了一套3居室房屋,三女儿考虑到其母亲(老太太一共有3个女儿和2个儿子)年事已高,与其母亲(老太太)定下协议。老太太手写下遗嘱(给三女儿的儿子,也是老太太的外孙子,并且写明房子由谁(三女儿)购买,,以后房子就是谁的产权),但是,在此房居住刚到3年的时候,三女儿不幸夭折,老太太的其他儿女这时候出来要求把房产卖掉,平分给所有孩子,这时候老太太也有卖房的想法,老太太现在对遗嘱已反悔,想将房子按遗产分给她各个孩子. 请问:1,老太太的孙子是否有权阻止卖房继续履行之前的协议? 2,老太太这样做是否合法,是否违背之前的协议? 3,老太太的其他儿女是否有权分割(老人尚在)? 4,老太太孙子的合法权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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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7 热心网友

    房屋遗嘱公证需要先到人事部门开亲属证明,再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在公证进行之前,首先需要准备公证所需材料和公证费用。一、办理遗嘱公证的材料: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3、遗嘱书。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二、遗嘱公证费。用各地不尽相同,遗嘱公证收费大约在100元-400元之间。遗嘱属于一种个人声明,不发生财产转移的效力。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继承人需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转名。继承权公证费按办理继承时房屋价值的2%收取。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二)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三)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四)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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