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和诉讼时效-1988年11月,我家的房屋与他人进行暂时调换(非永久性、非所有权的调换),
1988年11月,我家的房屋与他人进行暂时调换(非永久性、非所有权的调换),1992年5月,他人欺骗土管部门擅自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7年11月,得知我家的房屋被他人办理了产权证,同年12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产权证(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2009年1月,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我的确权之诉。请问,该案能否胜诉?焦点:1、物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2、如适用,那么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19988年11月起算还是从1992年5月起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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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物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只要物权争议存在,“确认物上请求权”就存在,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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